2021年9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21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按照九届省委2021年第36次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我省研究起草了《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在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部门职责、工资支付制度、保障措施和附则五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制定《办法》目的、适用范围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坚持的原则,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工作责任、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等内容。
第二章部门职责,主要是明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办法》增加了民政、商务、邮政管理三个部门单位相应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管,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在规范新业态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中发挥作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新业态企业落实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责任,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章工资支付制度,主要是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的要求,细化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等制度,并对工资支付台账管理进行了规范。
第四章保障措施,主要是在工程项目落实好劳资专管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责基础上,突出实施信息化监管方式,以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完善充实平台数据、大数据动态监测预警为依托,综合运用信用奖惩、联合执法检查、两法衔接和督导考核及问责等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主要是明确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落实《办法》相关要求及实施时间。
三、出台意义
《办法》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决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持续抓实,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属地管理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实现部门协同联动。规范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制度,从源头预防欠薪问题发生。突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实施常态化、精细化监管,推进我省根治拖欠农民工资问题常态长效,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