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版)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及时更新。需要获得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网站(网址:http://yjs.hebei.gov.cn/)上查阅《公开指南》。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信息分类
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 单位 | 类别 | 公开 内容 |
公开 形式 |
公开 时限 |
公开 范围 |
公开 程序 |
责任 部门 |
详细 信息 |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我室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我室办公场所查阅两种公开形式。网址:http://yjs.hebei.gov.cn/。我室信息查阅场所地点: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办公室。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于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工作机构: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13号付4号
邮政编码:050011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311-87902564传真号码:0311-87902564
电子邮箱:hebeiszfyjszfxxgk@163.com
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发送至我室政务公开邮箱。
② 通过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并填写申请表,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我室受理机构;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我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 审查。我室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我室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 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 答复。我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第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我室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六,我室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收费标准。我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负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13号
邮政编码:050011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311-87902564传真号码:0311-87902564
电子邮箱:hebeiszfyjszfxxgk@163.com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