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2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服务保障省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设立省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司法厅有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组成。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具体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和服务管理事务。
  第三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从国内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律师事务所和党政机关中的专家、律师中选聘。具体人员数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每届聘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届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
  (一)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工作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强;
  (三)法学专家应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四)律师应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和精湛的专业能力,业界威望高,社会形象好;
  (五)党政机关中的专家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丰富的法治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一般从事法律事务工作5年以上;
  (六)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律师还应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专家和律师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同意其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
  (八)省政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
  (一)法律顾问办公室综合考虑专业特长、人员结构等因素,向有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发函,邀请推荐省政府法律顾问人选;
  (二)法律顾问办公室就各单位推荐人选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品行作风等进行考察,并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法律顾问办公室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颁发聘书。
  第六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省政府制定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的研究、起草、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三)参与重要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省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参与处理涉及省政府的重要行政复议案件、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等法律事务;
  (五)参与省政府组织的有关法治建设或者法律事务的课题调研、教育培训、督察检查等活动;
  (六)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社会管理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七)参与省政府组织的法治建设、依法行政等专题讲座;
  (八)办理省政府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法律事项。
  第七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接受委托或者交办工作事项后,可以采取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调研、参加座谈会和听证会、调取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理出庭应诉、撰写书面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履行职责。
  第八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可以就日常法律事务或者专业法律问题向省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咨询;需要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意见的,提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省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提前通知法律顾问,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九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参加或者列席省政府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参与有关重要课题、重大事项的调研、座谈等活动;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但组织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的省政府法律顾问不能领取工作报酬。
  第十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和要求:
  (一)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升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保持良好形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省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有损省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省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所承办的业务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以省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招揽业务,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不得将“省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对外经营宣传的内容。
  第十一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考评管理。法律顾问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服务质量和效率等,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报请省政府予以解聘:
  (一)不认真履职,一年内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和要求的;
  (三)因工作变动或者身体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
  (四)聘任期间因违法违纪受到惩处的;
  (五)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六)在聘期内主动申请离任的。
  第十三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工作规则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